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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,现批准《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》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公布。
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。
一、《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》(HJ 1130-2020).pdf
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、运算处理和效果评估方法等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空气质量业务化数值预报,用于规范和指导业务化应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,对其基本性能、组成和模拟效果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二、《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》(HJ 1131-2020).pdf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便携式紫外吸收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。
方法检出限为 2 mg/m3,测定下限为 8 mg/m3。
三、《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》(HJ 1132-2020).pdf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便携式紫外吸收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。
一氧化氮的方法检出限为 1 mg/m3,测定下限为 4 mg/m3;二氧化氮的方法检出限为 2 mg/m3,测定下限为 8 mg/m3。
四、《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、硒、铋、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》(HJ 1133-2020).pdf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、硒、铋、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、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(As)、硒(Se)、铋(Bi)、锑(Sb)的测定。
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50 m3(实际状态),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50.0 ml 时,方法的检出限为 0.2 ng/m3~2 ng/m3,测定下限为 0.8 ng/m3~8 ng/m3;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 50 m(3 标准状态),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50.0 ml时,方法检出限为 0.4 ng/m3~4 ng/m3,测定下限为 1.6 ng/m3~16 ng/m3;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 0.600 m3(标准状态干烟气),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100.0 ml 时,方法检出限为 0.1 微克/m3~0.7 微克/m3,测定下限为 0.4微克/m3~2.8微克/m3。
特此公告。
生态环境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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